薪 俸 税
- 在 香 港 任 职 或 在 香 港 提 供 服 务 所 得 之 收 入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
- 访 港 人 仕 在 港 提 供 服 务 , 但 每 年 居 留 少 於
60 天 可 获 豁
免 。
- 房 屋 津 贴 及 认 购 股 份 权 利 等 所 得 之 利 益
按 特 别 条 款 纳 税 。
| 可 扣 减 项 目 (最 高 扣 减 额) |
2003/04
(HK$) |
2002/03
(HK$) |
|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
40,000 |
40,000 |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
100,000 |
150,000 |
|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
60,000 |
60,000 |
| 向 认 可 退 休 计 划 支 付 的 供 款 |
12,000 |
12,000 |
| 个 人 免 税 额 |
2003/04
(HK$) |
2002/03
(HK$) |
| 单 身 |
104,000 |
108,000 |
| 已 婚 |
208,000 |
216,000 |
| 子 女 |
- 第 一 名 及 第 二 名 (每 名) |
30,000 |
30,000 |
| - 第 三 名 至 第 九 名 (每 名) |
30,000 |
15,000 |
供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 基 本 (每 名) |
30,000 |
30,000 |
| - 额 外 : 与 纳 税 人 同 住 (每 名) |
30,000 |
30,000 |
| 单 亲 |
104,000 |
108,000 |
| 伤 残 受 养 人 (每 名) |
60,000 |
60,000 |
|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每 名) |
30,000 |
30,000 |
| 税 率 (累 积 税 率 ) |
2003/04 |
| 首 $32,500 |
2% |
| 随 後 $32,500 |
7.5% |
| 随 後 $32,500 |
13% |
| 馀 额 |
18.5% |
| 最 高 / 标 进 税 率 |
15.5% |
| 税 率 (累 积 税 率) |
2002/03 |
| 首 $35,000 |
2% |
| 随 後 $35,000 |
7% |
| 随 後 $35,000 |
12% |
| 馀 额 |
17% |
| 最 高 / 标 进 税 率 |
15% |
利 得 税
- 任 何 人 仕 ( 包 括 有 限 公 司 ) 在 香 港 经 商 而 获 利 , 须 缴
纳 利 得 税 。
| 标 准 税 率 |
2003/04 |
2002/03 |
| 有 限 公 司 |
17.5% |
16% |
| 其 他 人 仕 |
15.5% |
15% |
- 股 息 收 入 不 需 课 税 。
- 股 息 支 出 不 必 缴 预 扣 税 。
- 资 本 性 收 益 : 卖 出 资 本 性 资 产 所 得 之 利 润 免 税 。
- 公 司 亏 损 可 无 限 期 滚 存 以 扣 减 将 来 之 应 课 税 利 润 。
境 外 所 得
- 境 外 从 事 买 卖 而 在 香 港 只 提 供 货 物 转 运 , 银 行 信 贷
及 账 目 记 录 等 工 作 , 全 数 免 税 。
- 境 外 ( 例 如 在 中 国 大 陆 ) 从 事 制 造 而 在 香 港 销 售 所 得
的 利 润 , 一 半 免 税 。
版 权 收 入
- 因 在 香 港 播 放 影 音 或 使 用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等 而 取
得 版 权 收 入 , 依 照 1.6% 税 率 纳 利 得 税 。 有 关 联 人 仕 之
间 的 交 易 可 被 课 税 16% 。
- 支 付 版 权 费 给 非 本 港 居 民 或 公 司 , 有 代 扣 缴 税 的 义
务 。
物 业 税
- 非 公 司 业 主 按 租 金 收 入 的 80% 纳 15.5% 物 业 税 。
- 公 司 业 主 须 缴 纳 利 得 税 , 不 必 纳 物 业 税 。
利 息 收 入
- 个 人 的 利 息 收 入 不 徵 税。
- 有 限 公 司 、 个 人 经 营 或 合 夥 生 意 的 非 源 自 香 港 的 利
息 收 入 , 不 徵 税 ( 银 行 除 外 ) 。
- 从 1998 年 6 月 22 日 开 始 ,从 香 港 存 款 收 取 的 利 息,若 符
合一 些 条 件,不 徵 税 (银 行 除 外) 。
印 花 税
- 股 票 交 易 : 交 易 价 之 0.2% 。
- 房 产 交 易 : 按 交 易 价 超
过 港 币 100 万 以 上 开 始 缴 收 由 0.75% 至 3.75% 不 等 。
遗 产 税
- 按 当 事 人 去 世 时 其 在 香 港 的 遗 产 值 徵 收 。 遗 产 值 超
过 港 币 750 万 以 上 开 始 缴 税 , 税 率 由 5% 至 15% 不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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