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服務

稅務計劃能令公司更有效地運用資金以作業務發展用途。本公司的專業人員能向公司或個人提供稅務見議,以更有效地規劃本身的公司利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我們的稅務服務包括:

 

 

 

香港稅務重點       
         
薪俸稅        
  • 任何人士在香港有職位或職業#從而獲得或賺取入息,包括在香港工作而賺取的入息及長俸,必須繳納薪俸稅。
  • 任何人士訪港工作,每年合共不超過60天,可母須繳納薪俸稅。
  • 房屋津貼、旅遊津貼及公司股份認購權所得之利益按個別條款納稅。

#“職位”或“職業”是有分別的:“職位”是指一個長久存在的職位,例如公司的董事職位;“職業”是指一般有僱主與僱員關係的職位,例如營業代表、會計主任或文員等。而上述60天的豁免條例只適用於受顧職員從職業所取得的入息。

    
         
 
個人免稅項目       
   
1997/98

1998/99起

   
(元)
(元)
基本免稅額  
100,000
108,000
已婚人士免稅額 
200,000
216,000
子女免稅額  
 
 
  第一名子女
27,000
30,000
  第二名子女
27,000
30,000
  第三名子女
14,000
15,000
  第四至六名子女(每名計算)
14,000
15,000
  第七至九名子女(每名計算)
14,000
15,000
供養父母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每名計算)    
  基本免稅額
27,000
30,000
  額外免稅額(與納稅人同住的受供養家屬)
8,000
30,000
單親免稅額  
75,000
108,000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25,000
60,000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27,000
30,000
額外扣稅項目 
 
 
  培訓
20,000
30,000
  居所貸款利息
-
100,000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
60,000
         
稅率        
漸進稅率 
 1998/99起
 
最初的$35,000 
 2%
 
其次的$35,000 
 7%
 
其次的$35,000 
 12%
 
餘額  
 17%
 
         
標準稅率  
  15%
 
         
         
利得稅        
  • 凡在香港經營商業、貿易或專業,從而賺得溢利的人士,包括有限公司、非有限公司或團體,均要申報和繳納利得稅。
  • 離岸業務所帶來的溢利可免繳利得稅。
  • 以下的外國註港機構如果向稅務局申請豁免,一般不會抽徵利得稅:
    • 聯絡辦事處及採購辦事處的轄免申請;
    • 純價格轉移的豁免申請;
    • 佣金及服務收益的離岸申請。
  • 資本增值溢利﹝即出售投資的資產所帶來的溢利﹞不用抽稅。
  • 股息收入不需課稅。
  • 股息支出不必繳付預繳稅。
  • 利息收入
    • 個人的利息收入不用徵稅。
    • 有限公司、獨資經營或合夥生意的非源自香港的利息收入不須課稅﹝銀行除外﹞。
    • 由1998年6月22日起,從香港存款收取的利息在符合一些條件下,不須課稅﹝銀行除外﹞。
    
         
         
標準稅率  1998/99 起    
有限公司  16%    
其他人士  15%    
         
         
物業稅        
現時的標準稅率是15%,按應評稅淨值徵收,應評稅淨值為應秤稅值﹝租金收入﹞的80%,即減去20%作為修葺及保養支出用途。20%的扣除是劃一計算的,真正的支出則一概不理。    
         

有限公司如果擁有土地或樓宇以收取租金,可獲豁免物業稅,而只繳利得稅。    

 

         
印花稅        
股票交易按交易價之0.225%徵收,1999/2000課稅年度為0.25%。    
         
房產交易: 按 交 易 價 由 0.75% 至 3.75% 不 等 。     
         
         
遺產稅        
按當事人去世時其在香港的遺產值徵收,遺產值超過HK$750萬始需課稅,稅率由5%至15%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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